诚信考试丨以诚立信,以信取胜
发布时间:2024-12-25 人气:期末考试周马上到来,
浙音学子们 准备好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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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考小贴士
我们整理了几个科学应对考试周的小技巧,供大家参考!
1. 科学规划时间。将每次的学习时间设置为25-30分钟(一个番茄钟),并在此期间专注学习,直到闹钟响起再进行短暂的休息,每4个时段可以多休息一会儿。
2. 排除干扰源,暂时卸载消耗时间的app,学习时关掉干扰源,如朋友圈红点、小视频提示等;清理好桌面,不要放太多东西,漫画书、零食等都会让你分心。
3. 选择合适的学习环境,在宿舍学习(睡觉)不如去图书馆,找到让你最专注的学习环境,全身心投入。
4. 摆正心态,合理安排作息,注意学习效率,不要熬夜太晚。
5. 高效练琴。保证每天都要手上熟练,而不是一歇多天,一练多时。
6. 多给自己正反馈,每当完成一个小的学习任务,都肯定自己的努力和进步。
7. 多给自己积极的心理暗示,多对自己说“我可以完成!”“我能行!”
8. 可以通过运动、聊天等方式缓解焦虑。天气晴朗时可以在校园散步,享受“20分钟公园效应”带来的舒缓。或和朋友、同学、家人聊天吐槽解压,获得温暖的支持。还可以进行静坐冥想、专注呼吸等正念练习来管理情绪、缓解压力。告诉自己要像不焦虑一样做事。
9. 感到焦虑情绪时,觉察并命名。有同学习惯于告诉自己“我不能焦虑”“我不能想太多”,但这其实又给自己增加了一层新的焦虑。情绪没有好坏之分,每种情绪都是一种信号。我们允许焦虑存在,面对考试的焦虑情绪,它的存在是有意义的:适当的焦虑和紧张有助于提高神经兴奋度,让大脑高效运转。我们可以尝试觉察自己的情绪,并命名它们,比如紧张、担忧、畏难等,然后试着用更多积极的语言描述,比如“我现在有些烦躁,随着深呼吸,我感到慢慢平稳下来,随着每一次呼吸都能感觉到自己逐渐镇定……”当我们细致描述这些情绪的时候,就会发现自己慢慢对情绪有了掌控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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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1.期末考试周时间:2024年12月23日至1月2日。
2.请同学们携带好考试有关证件(身份证或学生证),按规定时间(考前5~15分钟)有序进入考场参加考试。
3.禁止携带手机、其他无关电子设备等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未放在指定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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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应考
依照《浙江音乐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凡旷考、考试违纪、作弊者,本次考试成绩以零分计,直接进入重修。考试违纪、作弊者,按《浙江音乐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第三十五至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乃至开除学籍的处分。根据《浙江音乐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第七条规定,在各类考核中作弊,受到过“记过”及以上处分的,原则上不授予学士学位。处分记录文件和材料也将跟随个人档案终身,在未来的人生道路中产生重大影响。
具体细则:
第三十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监考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并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一)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 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 监考人员要求其出示考试有关证件而拒绝出示的;
(四)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五) 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的;
(六) 在考场及其周围喧哗或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七) 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八) 将试卷、答卷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九) 预先约定团伙作弊,因本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实施的;
(十) 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第三十六条
学生本人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试图获取试题答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并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闭卷考试的;
(二)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三)课程考核论文抄袭或雷同的;
(四)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五)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物品或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交卷后有意在试场逗留,向他人泄露试题答案的;
(十)通过伪造证件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十一)考试结束后,在试场内发现有作弊痕迹或阅卷中发现有雷同卷面内容的;
(十二)参与团伙作弊的;
(十三)其他作弊行为。
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各类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恶劣,认定为考试严重作弊,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 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二) 预先约定,组织团伙作弊的;
(三) 组织利用网络、通讯工具等作弊的;
(四) 考前窃取考试试卷,或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答案牟取利益的;
(五) 其他严重作弊或严重扰乱考场秩序行为的。
第三十八条
学生一学期中两次以上被认定为考试违纪,给予记过处分,连续两次考试作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参加国家考试作弊,触犯法律的,按照第十六条相关条款处分。
祝大家考试顺利!
诚信应考!
逢考必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