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学年末各项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6-07 人气:
各院系:
为做好学年末各项学生资助工作,现将2023届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毕业确认、2023年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预申报、2023-2024学年学生资助对象认定等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3届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毕业确认工作
需确认对象:2023届毕业生本科生、研究生(名单详见附件1)
确认渠道:贷款毕业生登陆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助学贷款学生在线系统(https://sls.cdb.com.cn/#/)申请毕业确认,需完成联系方式和就业信息的更新填写。
完成截止时间:2023年6月14日
二、2023年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预申报工作
根据《浙江音乐学院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附件2《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规定,各院系需按照实施细则规定的申请条件,对2022-2023学年学生资助对象进行国家励志奖学金符合条件学生进行预申报,在7月4日前上交预申报名额及名单(附件2)。
三、2023-2024学年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工作
(一)认定对象
全日制在校普通本科学生,2023届毕业生除外,2023级新生待报到入学后另行组织认定。
(二)认定类型
学生资助对象分为一类、二类和三类三种类别,各类别的认定工作要求如下:
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认定为一类学生资助对象:
(1)城市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烈士子女、持证残疾学生、城市低保边缘家庭学生,低收入农户家庭学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等;
(2)学生本人或直接供养人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3)其它特殊经济困难的。
2、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认定为二类学生资助对象:
(1)家庭劳动力不足,无稳定收入来源,家庭收入不能维持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学生;
(2)因突发事件及因灾、因病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3)其它经济困难的。
各类重点保障人群做到应助尽助,各院系需认真对照学生处下发的全国学生资助系统重点学生名单、浙江省学生资助“一窗受理”平台数据,结合申报学生家庭实际收入认定类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认定为学生资助对象:
(1)未提出或未按规定提出认定申请的(在规定时间内补报的除外);
(2)提供相关信息不真实的;
(3)家庭经济状况明显好转的;
(4)未经批准校外租房住宿的;
(5)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的;
(6)抽烟、酗酒或经常宴请的;
(7)日常生活费用明显偏高的;
(8)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其它高消费行为或不当消费行为的。
(三)认定程序
1、学生申请
自愿如实填写《浙江省学生资助对象认定申请表》(附件3),同时提供必要辅助说明材料至班主任处。
2、班级评议
各班级成立以班主任为组长、辅导员为副组长、若干学生代表为成员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
班主任首先根据班级学生申请情况进行逐一谈话,深入了解学生家庭状况。如有观察到学生家庭经济困难但学生本人并未提出申请者也要确定为谈话、了解对象。
在班主任谈话了解的基础上,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的具体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班级学生资助对象名单及类型。
3、院系审核
各院系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院系领导为组长,辅导员、班主任、专业教师、学生代表等为成员的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工作组,认真审核、评议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提交的初步评议结果,确定学生资助对象名单及类型。
各院系确定学生资助对象名单及类型后,应在院系范围内以适当方式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需注意保护学生隐私,只体现学生的学号及认定类型。师生如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院系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在接到异议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及时做出调整。
4、学院审定
学生处对各院系认定工作组报送的公示后最终结果进行复审。师生如对院系认定工作组的认定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处提请复议。学生处在接到复议提请后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则予以相应调整。
5、建立档案
各院系认定工作组根据学生处审核结果建立健全本院系学生资助对象信息档案,并在2023-2024学年开始后引导学生及时完成浙江省学生资助“一窗受理”平台数据填报和审核。
学生处汇总各院系学生资助对象信息档案,建立健全全校学生资助对象信息档案。
(四)认定要求
1、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2、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3、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公正,也要尊重、保护学生隐私。
4、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资助政策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并做好认定资助对象的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宣讲解读工作,引导学生树立自立自助自强意识。
5、符合资助对象认定的基本条件但自愿放弃申请的学生,需填写《浙江音乐学院学生放弃资助对象认定确认书》(附件4),由已成年学生本人或监护人签字确认后由院系收齐交学生处存档备查。
6、本次认定结果将作为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评审的基础数据,请各院系按照通知要求于7月4日前完成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各项工作,并上交相关材料(附件3-附件5) 。
7、如发现有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一经核实,将取消资助认定资格和已获得的相关资助,并追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附件1: 2023届毕业生需进行国家助学贷款还款确认学生名单.xls
附件3: 浙江省学生资助对象认定申请表.doc
学生处
2023年6月7日